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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服务对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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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服务对象
1、在本市具有合法固定住所且实际居住的本市居民,其出生婴儿可以随父或随母在居住地报出生;2、夫妻一方为本市集体户另一方为家庭户(含外市县)的,一律在家庭户一方出生登记;夫妻双方均为集体户,须经单位同意